职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以工伤为由拒绝的,怎么处理?

2025年04月25日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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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涛是一名水泥厂工人,他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因为周围堆放的杂物坠落而受伤,王晓涛受伤住院,后来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主张王晓涛属于工伤并举证证明,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于王晓涛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认定工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工伤案件的法定程序给劳动者提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比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伤残津贴等待遇随着工资的增长进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的救济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