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要求人身赔偿吗

2025年02月18日 01:1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原创: 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7月9日
Q
员工受工伤,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企业该如何赔偿?
法律顾问回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发生工伤的员工,都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只有那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利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企业遭遇双重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争议阶段,有双重都支持的,有就高原则的,也原性质相同只赔一次的等等;
截止今,司法裁判开始趋向一致,以广东省为例,基本原则是:
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员工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第三,以下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
相关依据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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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如何处理?

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相同的项目表:

网友(2):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工伤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章某之子在工厂上班时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货的汽车撞死。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随后,章某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章某从交通事故中已获赔的数额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核定的数额为由,认定无需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庭审聚焦」
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章某已获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已超过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所核定的数额为由,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复。「律师点评」
从二审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职工或家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这个问题是持支持态度的。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义务亦是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同时,缴纳工伤保险也是一种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风险。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费用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减少与员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二)对员工而言,可获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网友(3):

遭第三人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被第三人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在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