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情况是一份有签盖,另一份没有签盖,如果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只存在签盖方面的差别,就可以这样判断:合同法规定了“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法还规定:“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如果你手中的合同已经履行,那么即使不签盖,合同也视为成立;如果没有履行,而公司的那一份又有你的签字,合同依然视为成立;如果没有履行,公司那一份也没有你的签字,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一个十分有趣的情况是,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合同末尾都有这样一个所谓的"生效"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以上对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分析,这样的生效条款实在是多此一举的无用条款,如前所述,签字或盖章都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而除特殊情况外,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因而,当事人没有此项约定,合同也肯定是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如约定"本合同自公证后生效"或"本合同自双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时生效"等,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无需当事人的特别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签字或盖章作为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二者居一即可,但如果合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