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合同法的风险转移和情势变更的问题

2025年05月04日 16:49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这是这个学术问题,那么请你认真研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二者的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在合同法和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即不可抗力的情况一旦出现,是不需要法院进行判断,不可抗力的条款便自动适用。而情势变更在合同法和民法中不是明确规定的免责条款,因其适用的复杂性,能不能适用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关于补充问题:情势变更适用于合同成立后直到履行完毕。情势变更个人认为更适用于合同刚开始履行时。关于你的案例:乙方请求情势变更的理由不应该是目的不达,而是以下理由: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而这个情况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合同标地物已灭失,作为乙方来讲,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作为甲方来讲,无法给乙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网友(2):

问题问得很清楚,但答案很简单:
交付后特定物已经为受买人实际占有。这时买卖双方已经变成赊欠关系。货物分险已经转移至受买人处。
所以:买受人“必须得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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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迁有很多种情况,但适用时审查的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