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如何认定

2025年05月05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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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需要结合"公开性"与"不特定对象",加以综合把握,坚持一个判断标准。



第一,一个判断标准,"社会性"需要排除封闭性。未公开宣传,是对特定对象的限制,公开宣传必然针对不特定群体,筹资对象具有散布性、随意性,打破了封闭性的状态,突破了小范围筹资的范畴。



第二,筹集资金的用途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只是认定"社会性"的辅助情节。



第三,亲友的亲友,当然不是集资人的亲友。集资人的亲友限制于集资人本身,而不能包容集资人亲友的亲友。



综上,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必须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从而打破募集资金的封闭性,突破小范围特定人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符合"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要件,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