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没有同居的,需退还彩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依法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A、未办理结婚登记。
B、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
C、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符合第二、第三种规定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3、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原则,即便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自愿离婚,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依法应予以返还。
所谓生活困难,在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7条有详细规定,是指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生活困难。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7条
那方的问题,如果是南方的问题的话,不需要,
是的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