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结婚证离婚退彩礼

2025年02月05日 01:3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就是没有结婚,也就没有离婚可言。法律有规定彩礼是要以结婚为前提的,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而最后两个要分开,彩礼是要退还的,但退还的数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一概全部退还。

网友(2):

1、男方需举出何时何地向女方交送彩礼的书面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包括彩礼的名称、数量及价值。2、谁主张,谁举证。女方无需自证自己是否收到彩礼,只要对男方提出的主张加以反驳即可。但如男方提出了交送彩礼的证据,则女方须就是否收受了彩礼、所收彩礼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这方面要根据男方的举证情况来决定己方的取证、举证内容。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双方的书面证据较少(书面的主要就是购物发票之类),大多是证人证言方面的证据。3、嫁妆的问题。同样需提供购买、陪嫁到男方方面证据,至于已被损坏,可根据发票或收据计算出金额,男方应予退还或折价赔偿。4、所述的这些费是没有要求男方赔偿的法律依据的。诉讼费则是由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判决的。5、基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此类案件对订婚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一般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赠与关系处理。但对于交付的信物,一方要求归还的则应归还。

网友(3):

没有领证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也无从说离婚了,想分手的话,我个人认为从道德角度上来讲如果你自己或者你的家庭用了对方的钱,应该适当归还,如果用于购买双方共同使用的物品你可以放弃物品的使用权,或两人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们这种情况属于同居关系,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
彩礼的问题 要看你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如果时间较短或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则不能在要求退还彩礼。

网友(4):

只要证明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而且已经以嫁妆的形式返还了彩礼或者等值的财物就可以了。比如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完全可以找证婚人作证,并且可以找双方的村委给出具证明。至于说男方的生活困难,男方是必须要提供证据的。

网友(5):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作为诉讼的要确认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那么他们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其次,对于彩礼数额的举证要确认彩礼为何物,是首饰还是金钱还是其他的物品。 第三,作为你描述的情况,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 第四,没有结婚登记,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那么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追究精神损害无依据。
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