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个详细的问题需要请问楼主:
贵公司与C公司的销售合同是B公司和其签的么?
贵公司与货代的合同是A公司签的么?
针对楼主的问题1,个人看法如下:仅就卖方所在地在中国,买方所在地在越南,中国的装运港为广州为例,FCA河内这种写法个人从未见过,既然选用FCA术语,何不选择一个国内的港口以减少风险和费用呢?即使有,其与CIF河内也是不一样的,理由是:
FCA河内条件下,货物从广州运到河内交货点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完全由卖方承担,至于是否买保险完全由卖方自行决定。
CIF河内条件下,货物从广州运到河内交货点的运费由卖方承担,自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卖方还必须按合同规定替买方办理货物从广州晕至河内的保险。
FOB 广州=FCA 广州,FCA 河内 =CIF 河内
FCA 河内所以B要承担广州机场至河内机场的费用
既然错误照成,所以现在只有双方协商了
一般很少用FCA这个,正常都是用FOB和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