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

2025年02月20日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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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依你所述,先并的起刑点应该是15年,而不是你说的12年;先减的起刑点是12年(如新犯的抢劫罪是13年,那起刑点就是13年。分析如下: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1、有期徒刑,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二、根据你的叙述,我们来算:假设盗窃15年,抢劫7年为新罪,执行3年。

(1)先减:案犯先因盗窃罪被判15年,已经执行了3年,剩余刑期是12年。此时再犯抢劫罪,再量刑时,就以这个剩余刑期为盗窃罪的量刑新起点,此时,数罪中的最高刑期是12年了,而不再是15年。

(2)后并:此时,总和刑期是19年(12+7),所以量刑幅度在12年至19年之间。假设决定执行刑期17年,此时已经执行过的3年刑期就不算了。此时还需要执行刑期是17年。此时案犯实际被执行的刑期是3年加17年,也就是20年了。

扩展资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九个刑法修正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 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刑法典进行局部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理论上称为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称为附属刑法。

所以,广义刑法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组成的。狭义刑法则仅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网友(2):

依你所述,先并的起刑点应该是15年,而不是你说的12年;先减的起刑点是12年(如新犯的抢劫罪是13年,那起刑点就是13年。分析如下: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1、有期徒刑,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二、根据你的叙述,我们来算:假设盗窃15年,抢劫7年为新罪,执行3年。

(1)先减:案犯先因盗窃罪被判15年,已经执行了3年,剩余刑期是12年。此时再犯抢劫罪,再量刑时,就以这个剩余刑期为盗窃罪的量刑新起点,此时,数罪中的最高刑期是12年了,而不再是15年。

(2)后并:此时,总和刑期是19年(12+7),所以量刑幅度在12年至19年之间。假设决定执行刑期17年,此时已经执行过的3年刑期就不算了。此时还需要执行刑期是17年。此时案犯实际被执行的刑期是3年加17年,也就是20年了。

扩展资料:

1、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4、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5、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

6、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7、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9、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10、这则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数罪并罚

网友(3):

我觉得区别主要在于并的部分。并的时候会有区别,主要因为我国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因此在前罪剩余刑期和新罪刑期的总和刑期超过20年的时候才能体现区别。
举个例子,假设前罪15年,后罪15年。
1漏罪时,先并后减:总和30年,最高刑可达20年。那我们就判他20年,也就是说最终实际执行20年。
2新罪时,先减后并:只要后罪是在前罪执行10年以内又犯的新罪,新的总和刑期还是在20年以上,最高刑理论仍旧可达20年。假设执行10年时又犯新罪,我们再判他20年,那么最终实际执行30年。

用你的例子,前罪15,后罪7
先并后减:执行到第2年,发现漏罪,两罪一并(总和22),判了20,已经执行2年,还需执行18年,总共执行20年
先减后并:执行到第2年,又犯新罪,剩余刑期和新罪刑期一并(总和20),又判20,已经执行2年,还需执行20年,总共执行22年。
总结,先减后并突破了20年的限制,相对而言惩罚更重。

网友(4):

你好,你的算法有点点问题:
先并后减处罚漏罪时,要先对漏罪判罚,也就是抢劫罪7年,然后再并罚,就是在7年以上,(7+15)22年一下判处刑罚,因为不满35年的有期徒刑最多是20年,故而应当在7到20年之间判刑,判刑结束之后在将执行的3年减去,也就是说最低判4年,最高判17年,是4-17.
先减后并处罚新罪,先对抢劫判刑7年,然后将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也就是(15-3)12年与7年并罚,在7-12年之间判刑,最低7年,最高12年。
所以说,不是结果一样,而是算错了。是不是这样?

不好意思前面我弄错了,根据69条的规定,先并后减时应当以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进行计算,所以说“淮安浙江人”的算法应当是正确的,我在这里就不更改了,感谢他的指正。
正确的是:先并后减应当在15-20年之间,决定判处的刑罚后,减去服刑的3年。
先减后并,则是12-19之间。
非常抱歉!

网友(5):

先减后并的结果重于先并后减的结果:一方面,实际执行的起点型提高;另一方面,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