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问题,求教刑法达人!!!

2025年05月06日 16:3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你好。
我不是刑法达人,对你的问题也很有兴趣,一下是我的个人见解。

问题1刑法中有一理论“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问题2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行为,还要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如果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另一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即使对过限行为有帮助、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让他们对过限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同种共同犯罪中也是存在实行过限情况的。

ps:以下内容是权威人士对放风的解读。
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放风行为本身不可能对法益造成直接侵害,而在客观上对大都只是对犯罪的实现起到了加功或加担的作用,因此,对于此种放风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应当是帮助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以从犯论处。但是,由于刑法本身规定不同,放风行为在不同的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差异,因此,放风行为法律性质也不可一概而论。

分为:
其一,在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中,若行为人实施组织行为之后,按照分工,组织者又实施了放风行为,这就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的竞合。

其二,在事前有共谋的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并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后,进而实施了放风行为的,这就成立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竞合。

其三、根据刑法的规定,即使行为人实施的是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刑法分则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此种情形下,该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视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已不再是帮助行为。(比如放风的把回家的主人打死了)

其四,在片面共犯的场合。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放风行为本身不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片面共同实行犯自当难以成立;但行为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积极地配合他人犯罪的完成而为其放风,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帮助意思和客观上加功行为的存在,故片面从犯是可以成立的。

其五 ,等等。。。。
问题三 甲以强奸罪和盗窃罪未遂论处。乙如不知情或没有放任强奸行为发生的情况以盗窃罪未遂论处。

问题四参见答案三

网友(2):

你的问题想的太复杂了,其实你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是入户盗窃,不存在数额限制的。

1,盗窃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强奸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权,二者不重合,应当以盗窃(既遂)、强奸(既遂)数罪并罚。
2,成立共同犯罪,共同成立盗窃罪(既遂)。
3,乙盗窃罪(既遂),入户盗窃不需要数额,入户即算既遂,无需数额限制。
4,乙不承担强奸罪的后果,强奸罪不属于乙与甲的共同犯罪,是甲单独实施的。乙仅构成盗窃罪(既遂)。

网友(3):

1盗窃和强奸致死之间有没有法益重合部分?

甲的行为涉及俩个罪名:盗窃 强奸,都是分别存在的,不应该有重合部分。
2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甲乙在盗窃罪上属于共同犯罪,强奸罪不属于共同。

3假设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强奸罪,致死情节是结果加重犯,那么乙呢?乙成立盗窃是既遂还是未遂?或者因为没有盗窃数额无罪?

应该是未遂,因为甲的临时起意,强奸了女主人的意外行为,导致了盗窃罪的未遂。所以也没有了盗窃数额,因为未遂嘛。

4假设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整体承担得理论,乙应该对被害人死亡得结果承担责任,盗窃行为没有暴力,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也不好说成立盗窃罪与某种可以致死得犯罪,数罪并罚或者想象竞合。乙成立什么罪?

乙应该只是触发盗窃罪。 若说数罪或者竞合,应该只是针对甲来说的。

网友(4):

1、没有,一是财产权益,一是人身权益。
2、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的未遂,甲单独构成强奸罪。
3、因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乙仅对盗窃未遂负刑事责任,具体量刑由法院认定。
4、该问题已在钱两个问题中解答。

网友(5):

1.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而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决定权;
2.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案例中两个人的犯罪故意不同,显然不构成共同犯罪;
3.盗窃未遂;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应为盗窃未遂;
4.强奸罪.虽然是临时起意,但其行为是故意的.与盗窃行为无关.两者是故意的.应该是盗窃罪的中止犯和强奸罪的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