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讨论下:食用植物油属于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产品么?

2025年05月05日 14:09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食用植物油自从《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就是适用13%税率,不适用于17%税率。所以在执行财税2017第37号文件时,不能选择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应该按最新的11%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网友(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

结合以上文件,如果对方开具是增值税专票以及免税的发票均可以抵扣,取得的其他发票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