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兑换券设有效期是否违法?

2025年05月04日 23:40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商品兑换券设有效期是违法的,这属于商家单方面行为,并没有法律效力,过期即报废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极大约束了其合理运用权益,券“过期作废”的规定缺失公平性,而且上面的兑换有效期是由商家决定,属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网友(2):

积分抵用券都是有设定有效期的,有效期视活动规则而定。
从3个月到3年不等,所获得的积分抵用券有效期,可参照当时获得积分抵用券的内容。
积分抵用券是为了回馈用户而发放的一种电子券,用户在积分商城可通过积分商城积分抵用券来兑换积分礼品。
兑换说明
1、可抵扣实物礼品与虚拟礼品,并且可以与积分合并进行礼品兑换;
2、实物礼品使用范围:仅限积分商城页面上注明可使用抵用券的实物礼品;
3、虚拟礼品使用范围:仅限积分商城页面上注明可使用抵用券的虚拟礼品。
支付说明
纯积分支付:
当用户的积分余额(含积分抵用券)足够支付订单时,系统会自动跳转出需支付的积分金额。
积分+现金支付:
当用户的积分余额(含积分抵用券)不足以支付订单时,系统会在能支付最大积分的情况下,自动显示需支付的积分与现金金额。

网友(3):

购买兑换券的行为就是一个合同。
比如拿一百元,买一百五十元面值的购物卡,就相当于客户支付一百元,在承诺期内收回一百五十元的商品及服务。
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