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又变更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也到期,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采以这两项强制措施后一般是应进入审判程序了,不能再变更强制措施了。其结果只有两种:一是判决按判决执行;解除强制措施。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2月12日
你好
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监视居住和案件,无罪释放。
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并变更强制措施。
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终结。具体参见《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可能撤销案件,也可能作出劳动教养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