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燃气保险除外责任: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未经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洋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61号;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非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九、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十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十二、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如发生以上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