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六年内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2、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连续三年予以全额奖励。
3、新办工业企业土地契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土地基准价格核定征收,超过实际成交价以上部分征收的契税款给予全额奖励。 4、在县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20万元的工业项目,由县开发区提供“六通一平”(通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电信、平整土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安排在乡镇特色产业园落户,县开发区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租用或者购买县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土地价格按国家工业用地有关规定执行。
5、投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深加工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政公共设施、文教卫生项目、环保与生态示范项目以及旅游新产品开发等重点和鼓励类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用地由政府划拨或实行年租制。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建设用地使用权。 6、在县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条件,固定资产投资(以验资为准)分别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20万元,且按项目可研报告和合同如期投产的,分别按一定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7、对在县开发区(含乡镇产业园)建设多层(三层及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符合规范要求的工业企业,按不同产业类别分别给予每亩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额按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县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奖励标准执行。
8、在我县投资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我县纳税进步奖和其他相关奖励。 9、落户县开发区的新办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县以上部分之外实行零收费。
10、兼并、收购工业企业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免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11、重大工业项目,经县项目评审机构审核,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一事一议”。
12、2007年3月至2008年底落户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奖励政策时间延长一年。
13、奖励资金在“扶持中小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14、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19日印发的《潜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潜政[200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