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破产法案例想请教一下各位法律人士,帮忙分析一下,万分感谢啊!!

2025年05月05日 00:06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双方的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土地不属于抵押范围。但是,土地不属于抵押范围,只是没有拥有土地拍卖后收入的优先受偿权而已。仍可主张债权之后再主张土地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民法通则108条:债务应当清偿。
但是,由于破产制度是一种保护制度,这种情况下,银行债权作为第三顺序受偿的权利,需要以第一、第二顺序债权足额得到清偿之后才可能得到清偿。

网友(2):

1可以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对此再次确认。具体而言:
(1)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而转移。
(2)反过来,以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3)以其厂房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
故,“但当事人在登记内容上另外约定A,B土地不作为抵押范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2两者都可 若打官司,合同与凭证都会使用
担保法上的物保包括抵押权。《担保法》第41条,关于不动产、企业设备的抵押必须强制登记的规定 混淆了质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而《物权法》第15条,第187~189条使被颠倒的物权、债权回到应有的轨道。
不论不动产还是动产的抵押合同,均为要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换言之,抵押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物权登记,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的效力。

网友(3):

1可以主张处分;2按物权凭证,这个应该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生效是不以合同为要件的。法条楼上写的还是比较全的。

网友(4):

问1回答: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银行对土地享有抵押权,可以对AB地主张处分。
问2回答:二者均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