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受理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
办事指南
申办印刷企业审批程序
1、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三印”的印刷企业(包括复印、打印、影印)由我局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文广新局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由省局审批、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3、审批条件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从事“三印”的企业(包括复印、影印、打印),向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由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文件到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文广新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印刷企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三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5、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三来一补 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⑤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⑥设备投资清单。
⑦验资报告(原件)。
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
6、审批时限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受理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
办事指南
申办印刷企业审批程序
1、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三印”的印刷企业(包括复印、打印、影印)由我局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文广新局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由省局审批、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3、审批条件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从事“三印”的企业(包括复印、影印、打印),向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由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文件到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文广新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印刷企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三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5、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三来一补 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⑤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⑥设备投资清单。
⑦验资报告(原件)。
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
6、审批时限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可行性报告; 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所使用证明;资金证明;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设备清单等材料向当地文化局办理。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营业执照直接按照正常程序到工商局办理即可。打字复印店是备案管理,不需要办理印刷许可证,直接到当地县区级文广/文旅/文教局(不同地方叫法有区别)办理备案手续即可。注意,整个过程不收费,如果要求收费请让对方提供物价局核准的收费依据文件。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可行性报告; 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所使用证明;资金证明;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设备清单等材料向当地文化局办理。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 企业业务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④、需要有足够的资金能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生产。
⑤、公司必须要有两台或者以上的胶印、凹印、丝印等加工印刷设备,且公司近10年中都没有被列入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⑥、有相关业务的公司,一定要得到《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由区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
⑦、公司要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度,比如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
⑧、公司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印刷企业的结构和布局和印刷总量的规划,并且还应当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出版物是个人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
二、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流程:
1、收件
①、申请的企业不用获得行政许可的,现场就会告知申请企业无法办理然后现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如果企业申请的事项是行政机关不能办理的,现场就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会告诉申请企业应当在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③、申请的企业不能提供虚假的材料,也不能隐瞒相关的情况,否则行政机关会现场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切记。
④、不能配合现场审查的会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与规定条件不符合的,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⑤、如何可以现场判断出材料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那么现场就会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
①、如果说你条件满足,或者你补正后达到要求的可以现场办理,就可以马上进入办理流程,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当你按照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修改达到符合受理的条件后,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③、如果5天内没有收到收件当天起算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受理时间为收件当天。
3、审查
①、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②、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4、决定
①、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许可。
②、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予许可。
5、制证
①、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印刷经营许可证》。
②、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注: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①、广东省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②、《房产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③、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④、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⑤、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备案)通知书。
⑥、授权委托书。
⑦、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⑧、已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企业类型)的营业副本。
⑨、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
⑩、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
法定办结时限60 (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 ( 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