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 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毒 品 数量大的;
(二)走私 毒 品 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 毒 品 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贩 毒 活动的。
走私 鸦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 毒 品 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 鸦 片 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 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 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 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 毒 品 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 毒 品,未经处理的, 毒 品 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