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没有正式收房,或是对方达不到合同载明的收房条件的,就不存在物业管理费之说。但如果收房了,就有一定问题了。一般律师函起到的作用有两方面:
1. 威慑、敦促一方尽快履行义务,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通过诉讼就解决纠纷;2. 作为正规的法律文书,律师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对于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对:
1. 首先搞清双方出现争议的关键点,厘清自己在法律上是否真正有理。这里就需要征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了;
2. 对于争议较小,经律师分析,如自己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可以考虑与对方和平协商解决,与对方谈谈还款的折扣、时间都是可以的;另外争议金额的大小对于选择如何解决也是有讲究的:比如自己没道理,争议金额较大的,选择协商解决是比较好的,因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的。争议金额比较小的纠纷,如果对方不肯让步,你让他起诉,最终需要你承担的多出来的诉讼费用也不高的,但对方却需要走诉讼程序,他们也会觉得很麻烦的。
3. 对于争议较大(双方观点水火不相容),通过律师分析仍觉得自己一方也不乏道理的,可以理性回应,大家仍然可以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协商解决。解决不了,诉讼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律师函只是起到一个提醒、催促的法律文件,作为一个引子,给双方一个协商机会。
至于你的具体情形,我个人处理过多起物业费用欠缴的纠纷,除非收费没有合同依据或违规、或者诉讼时效超过2年,不然的话,个人以物业公司不积极、不作为的理由来抗辩而不交物业管理费,一般最终都以个人证据不足被驳回的。
说实话,我个人认为:由于物业合同并不是物业公司与个人单独签订的,而是与整个小区所有业主订立(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对于刚交付的新房,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旦业主委员会成立,则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决定后面的物业管理事宜)。因此,对于某个物业公司的最大惩罚,并不是不交物业管理费,而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力量,将不称职的物业公司赶走!也就是,由于单个个人的力量不足(举证非常困难),只有集合大家的力量,才能把偷懒的人踢出市场,留下勤勉称职的。
这是两码事,先去交物业费,再告开发商,物业与开发商是一家也不能以开发商不给你维修而不交物业费,人家物业已经提供服务,所以,收你物业费是对的!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裂缝属于质量问题,楼主可以向出卖人(开发商)主张权利,但不能仅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即使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关联关系。
该交的交 该修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