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008年10月修订的新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二、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经费
应该是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工会经费是税前提取,列入单位成本的。地税只是代收。
1、缴纳工会经费是趋势。工会法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当然现在是执行初期并没有相关处罚,以后就不好说了。罚也是罚企业跟个人无关。
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40%作为上级工会组织的相关经费,60%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上用于员工福利等支出。
3、至于你那连3金都没有,那就是企业问题了,另找工作吧。
地方总工会收全市人民工资总数的百分之一是多么大的一笔数,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定期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当月的工会经费,本单位工会应当将其中按规定上解的部分按时上缴给地方总工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计算。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拔缴工会筹备金”。
(4)2008年10月修订的新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