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此外跟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主体相关的条文还有:
第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第三款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请执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察支队、防疫站、公路路政大队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与楼上一致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