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自己看看,我觉得应该构成轻伤吧,
需要具体分析,请咨询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