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

2025年05月05日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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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 号,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 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 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 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 等原则,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 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