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院相互独立
美国的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根据法院划分的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司法部下属5大部门:部领导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诉讼部、法律与政策部、调查与执法部。其中部领导办公室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
在上述部门工作的检察官即美国联邦检察官。在全美国共有9250名联邦检察官,其中4835名是分别随同94位检察长分散在94个法区工作,其余的都分散在上述的5个大的部门中。
扩展资料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源于1973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调查。由于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到1978年,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把独立检察官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这一制度赋予独立检察官对联邦高级官员的指控行使“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钱影响”的最广泛的调查权,并给予了最充足的人员和物质保障,目的是想真正做到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能一查到底。独立检察官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确实可信的事实证据,向国会提出是否需要弹劾相关人员的建议。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美国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