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伤一般要求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其次,层层转包的情形下,很难认定成劳动关系;
当然,这并不是说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可以考虑按照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害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就农民工进城打工受到伤害有一特殊批复,很有争议,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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