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开票范围: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广告、网络信息、搬运、事务所业务、专业技术咨询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因此,贵公司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测试加工费”,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