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材料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2025年04月22日 17:24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装修材料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网友(2):

装修材料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网友(3):

问:请问企业自行购买用于办公场所的装修材料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可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网友(4):

可抵扣的发票+﹤√信﹥; duk 283
可在税务局系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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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① 概念。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以下简称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既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例如,某食品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批发、零售各类食品,另一方面经营快餐业务。因此,该商场发生了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② 特点。兼营行为中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③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