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得癌症长期休假可领几个月工资?

2025年02月23日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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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医疗期的待遇、工资,主要是指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现在仍然有效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

1.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二、医疗期的待遇和工资各地有差异。

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待遇和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底线”。

各地医疗期待遇、工资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b、按照职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d、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等都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职工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和规章依据的。

五、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前置程序和条件?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级不同,劳动者会享有不同的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网友(2):

网友(3):

员工得了癌症,可以解雇并领取相应的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