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和医保时,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军,2006年1月—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就能按月领取退役军人养老保险金。
劳动保障部门针对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了解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办理开设专门窗口。
军队退役人员失业,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机构,凭退役证、身份证办理求职登记,请他们免费介绍工作,并代管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办理军龄登记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军龄已满15年,可直接退休并享受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军龄不满15年,可按照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往前补缴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之月,并从完清费用次月起计发基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劳动保障部门针对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了解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办理开设专门窗口;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和医保时,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失业,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机构,凭退役证、身份证办理求职登记,请他们免费介绍工作,并代管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如果想学技能,可报名参加免费职业培训。部分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参加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军,2006年1月—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就能按月领取退役军人养老保险金。尚未参保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退役人员,凭相关证件,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再参加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办理军龄登记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军龄已满15年,可直接退休并享受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军龄不满15年,可按照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往前补缴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之月,并从完清费用次月起计发基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参保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后如果又失业,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不缴纳保费。再就业后,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保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军龄也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