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构成的罪名有那些!

2025年05月05日 16:50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解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如上,我在此不再写发条内容,写了发布不了,因为系统会提示与上面内容重复。这条是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和法定刑的规定。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对强奸罪的认定:一、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即在妇女本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二、以暴力、胁迫威胁妇女意志屈从性关系的;三、以其他手段欺骗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乘人之危、欺骗以对方获取利益或者投放安眠物质等。强奸罪的界定主要包括强奸罪和非罪的界限,还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此罪与强奸罪最本质的区别和判别的关键所在是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有发生切实的性关系的意图。如果是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是以发生行为系为目的的,即使是强奸未遂,没有发生实行的性行为,也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调戏、猥亵以满足自己性欲的欲望而戏弄妇女,以其为目的引起妇女性欲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而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另外,通常情况下很难判断出强奸罪和非罪的情形主要有下列情况:1、一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由于某种原因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2、对于所谓的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处罚;3、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4、犯罪人在强奸妇女后,对该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的,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当以强奸罪处罚。 对你上述所述案例的分析:如果这两个男的是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共同强奸的,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是通奸。这里的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指妇女同意或者半推半就,主观上没有明显的不情愿。如果是违背妇女意志,而是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两个男的构成强奸罪共犯。其中发生性行为的是实行犯,即主犯。拿住妇女手的是帮助犯,系从犯。

网友(2):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 脖子、按倒 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 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 淫;以醉 酒、药 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 淫。

网友(3):

如果是使用胁迫暴力手段使女性不敢反抗就构成!!如果是女的原意就不构成

网友(4):

其中一个协助强奸的话,一样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