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不是免除执行的理由,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应当是无条件的。
但身患癌症,法院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可以执行,但是必须给对方保留必须的生活所需。如果他非常有钱的话还是可以执行的,如果已经是穷光蛋了那法院肯定不会执行,即使稍微好一点也不会执行,因为还要考虑他的治疗费用。
1、可以强制执行
2、但是强制执行也是有限制的,主要看患有癌症的人的经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