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是一回事吗?

2025年04月23日 02:08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欠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不是一回事。
  2、欠款纠纷,是指因各种基础经济关系而发生欠款纠纷。如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而发生的欠款纠纷;因服务合同拖欠服务费而发生的欠款纠纷等。
  3、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资金借贷而发生的借款纠纷。仅指特定主体之间在借贷现金过程中而发生的一种纠纷类型。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网友(2):

欠款纠纷从广义上包括了民间借贷纠纷,还包括合同货款纠纷、银行借贷纠纷等。民间接待是指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3):

欠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不是一回事,两个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分析
欠款纠纷从广义上包括了民间借贷纠纷,还包括合同货款纠纷、银行借贷纠纷等。民间接待是指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如果起诉的话。只是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一般是不会坐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相关法律中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网友(4):

欠款纠纷从概念本身可以包含所有类型的欠款不还的纠纷,包括因买卖、加工、工程等各类原因产生的纠纷。民间借贷系指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