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0年后判二缓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必须开除公职,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年12月19日 07:4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楼上的,事业单位员工大多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编制。

不管是不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单位

劳动法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决定权在单位。

网友(2):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一律开除公职.

网友(3):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