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和赠与近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你说的应该是赠与。
赠与不动产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合理原因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减去受赠中受赠方缴纳的税费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计算装修费税前扣除的,因为赠与方并未取得对应所得,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受赠方根据房屋价值减去合理税费计算个人所得税,也不会涉及装修费。
只有在受赠方此后再次转让时才需要计算装修费税前扣除限额,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装修费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和其他住房为原值的10%。装修费采用限额据实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装修费(取得税务发票)未超过上述限额,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超过则按照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