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
是这样的,你追索这个“工资条”是为了什么用的呢?只是查阅,还是觉得以前的工资发的都不对,如果给你少发了,你打算追回少发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还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跟那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必须在 一年之内提出,一年之后就不受理了。具体条款看下文:
越快越好吗,时间久了也会销毁了,工资发完了谁还愿意留着,半年吧,半年后可能就难找到了
两年有效期,超过俩年将失去有效力
只要有证据,一直都可以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