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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无论是双方协商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还是法院判决,证据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且符合这三个特征,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判定官司输赢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证据运用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本方的损害事实;对方的过错;对方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本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本方的损害事实;本方的损害事实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本方的损害事实;本方的损害事实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举证时限
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事故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析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
二、作为驾乘人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2、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查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勘察人员所绘制的现场图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查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3、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认定书的内容。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审查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4、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三、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证据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痕迹鉴定、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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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汽车理论、交通心理、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法规和事故处理法规。
四、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证据后,仍然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1、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进行审查;
2、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机动车一方想要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要注意收集两方面的证据
1、是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2、是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七、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现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一)、善于用现有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设定了下列救济程序:
1、办案民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证据被毁损、遗失、疏忽,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控告。
2、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且所持异议确有证据支持的,可以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另行依证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证据保全,查阅案卷,了解鉴定、勘验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提出主张。这种申请一方面对警方有提示、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警方不当处置后,至少能够为相应的投诉、诉讼提供条件。
(二)、当事人自己也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
1、保护现场。如果确因救护等原因,需要进入事故现场的,一定要做好现场标识。
2、取证。有意识地求助现场目击证人。
3、认真签认现场勘查图。注意有无重要物证遗漏。
伤残评定
一、伤残评定标准
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
二、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时机
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而致伤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特别提示:
根据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内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只能为侦查服务, 不能接受社会上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