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如有关边界、通商条约等。但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往往是很难严格区分的。
按照国际条件的法律性质化分,条约可以分为:A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B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C平等性条约和不平等条约;D政治条约和经济条约、文化条约等.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