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欠条没有约定具体的清偿债务日期,那么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要给债务人一定的清偿债务的缓冲期。
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日期开始起算2年内。
当然诉讼时效中断也是没有问题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同样是三年。
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