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核准后,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