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提出的是一个新诉求,不符合并案处理的条件,只能另行起诉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条是关于诉的客体合并审理的规定。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同一的原告(包括共同诉讼中的全体原告)对同一的被告(包括共同诉讼中的全体被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合并于同一诉讼中进行。合并审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几种情况,不能将互相不相关的案件合并审理。如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不是反诉,而是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关系的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则不能合并审理;(2)这些诉讼请求必须都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3)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向同一法院提出,并且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应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必须能达到合审理的目的。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并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5)对一般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须经当事人同意。
本案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不是适格被告.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符合共同诉讼范围.因为诉讼标的不是同 一种类,无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