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刘虽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也存在一定责任,要与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老刘因伤住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