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
1、建立劳动关系却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所谓的一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应支付转正工资。
3、由于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老板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作三个月为半个月工资。
4、终止劳动关系的责任在老板,应返还被扣的800元所谓工服费用。
呵呵,遇上骗子了,拿好工资条,告他,不过基本没有结果
没有劳动合同,基本没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