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探病奔丧
大陆亲属来台探亲、探病、奔丧,该如何申请?
答:
(一)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亲:
1、依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申请进入大陆地区探亲者,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等内血亲或配偶。
2、依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者。
3、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4、在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或配偶者。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请人,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申请及申请延期之次数,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
(二)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病或奔丧:
1、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
2、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
3、死亡未满一年者。
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须返回台湾地区者,大陆地区必要之医护人员,得申请同行照料。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死亡未满一年,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但以二人为限。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病、奔丧之兄弟姊妹,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依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项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之次数以一次为限。
(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亲、探病、奔丧等,依左列方式申请:
1、在海外地区者,
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2、在港澳地区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申请。
3、在大陆地区者,应向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
区分支机构申请。未设立分支机构前,须经由香港地区进入台湾地区,由
其在台湾地区亲属或代申请单位代向境管局申请。但经蒙藏委员会核转境
管局者,得不经由香港地区进入台湾地区。
(四)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停留期间规定如左:
1、探亲:依第??结?1.款、第3.款或第4.款规定之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依第2.款规定之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2、探病(
含同行照料
)、奔丧等活动,停留期间不得逾二个月,必要时得
申请延期一次,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民众在台无子女,乏人照料,如何申请大陆亲人来台长期照料?
答:依规定进入台湾地区探病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病对象年逾六十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请延期在台湾地区照料。延期照料之申请,须在许可停留期间,其探病对象未康复前,得申请延期,每次不得逾六个月。并备左列文件向境管局申请。
(一)延期申请书。
(二)旅行证。
(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延期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流动人口登记联单。
在大陆之孙子女或所收养子女要申请来台居留,该如何申请?
答:在大陆之孙子女或所收养子女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之程序如下:
1、申请人尚在大陆地区者,应向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未设立分支机构前,须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其在台湾地区之直系亲属、配偶、兄弟姊妹,或委托旅行社代向中国灾胞救助总会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
2、申请人抵达或居住港澳地区者,向中国灾胞救助总会港九救济委员会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
3、申请人抵达或居住港澳以外之其他地区者,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
另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数额表第五、六、七类之相关规定可申请来台定居。
1、台湾那边的亲友提出探亲申请
2、向中国大陆公安机关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各证明
申请探亲、访友、须提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
申请定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接收和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对该项财产合法权利的证明;
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通知和函件;
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
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3.申请者经港去台有关手续的办理
4.台湾的入境手续
5.入出香港手续
由于内地公民经香港前往台湾,途径香港的有关手续均须在罗湖口岸办理,所以,内地公民经香港的出境口岸只能是广东的深圳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