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件中对纠集者、首要分子如何处罚—兼谈对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5年05月09日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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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庖惶蹩钍嵌杂捎诰壑诙放乖斐伤�酥厣嘶蛩劳稣庖谎现睾蠊�绾未ΨW鞒龅墓娑ā5�杂诿挥兄苯又氯酥厣恕⑺劳鲂形�木壑诙放咕兰�摺⑹滓�肿雍推渌���渭诱呤欠袷视谜庖惶蹩� ,理论界、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首要分子虽然没有直接致害行为 ,但仍要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① 一种观点认为 ,在这种犯罪案件中 ,如果首要分子没有直接致害行为 ,就不能转化 ,仍按聚众斗殴处罚。②笔者认为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纠集者、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承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事责任不能简单而论 ,而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定。1 聚众犯罪纠集者 (或“事件起因人”)是否必然为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第 97条规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