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扩展资料
《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村委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参考资料:丹徒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参考资料: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可以告,但是这并不构成犯罪。
(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选举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充分、不配套
我国目前虽在《选举法》、《刑法》和《村委会组织法》中涉及了关于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规定,但规定相当简单,如对贿选概念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相关涉及人员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法纪不完全,不仅造成了贿选行为认定的难度和争议,而且即使发现也无法可依,不能进行及时而适当的处罚。《刑法》中所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仅适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选举,既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畴,更不能归入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范畴。因此,如果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就无法按照刑法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惩处。而作为村民自治基本法律依据的《村委会组织法》中,有关换届选举的条款却很少,只有6个条款,500余字,且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基层迫切需要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却没有列入,致使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因此,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选举领导小组进行解释,而由基层此类临时机构做出解释,本身便缺乏权威性。加上相关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和选举的一般知识,往往产生解释不符合规范或不准确的情况。有时相关人员在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还会加入个人的感情因素。凡此种种原因均会导致选举违规现象的产生。
更成问题的是,对于出现的贿选现象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往往采取了不告不究的态度;即使有关部门受理申诉,也无法进行严肃的处理。除此以外,法律所规定的选举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给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不同的选举程序会导致不同的选举结果。虽然各地的选举办法或《(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程序都做了规定,但仍不够具体、详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利诱、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干部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未对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有关组织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不仅如此,即使有关机关受理举报想进行处理,由于上述刑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的事实,《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处理”,在实践中其实落空,无法得到贯彻执行。而仅有的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的规定,处理过轻,根本没有触及“罚”。各省级法规的规定也大致如此。总之,相关法律的不衔接和不配套,使处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事件或案件目前事实上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状态。这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应当引起有关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尽快采取措施弥补。
只要情况属实,当然可以举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做为一名选民,或者说是一位公民,我们有权利对非正当的选举,给予举报.
做为一村之长,应该是一位有能力,得民心,为百姓做实事的人才有资格担任.
单凭贿赂这一行为就能看出,竞选着的作风跟品行实在不配做人民的父母关.任期究竟能给百姓谋多大福利自然不必多少.
所以遇见这样的事情要坚决上上级领导举报.
当然现在农村选举确实存在着很不好的风气,有能力的竞选着最后会因为别人的不正当选举而竞选失败.希望我们百姓能看得长远一些.眼前的好处是一时的.为民的好管带给百姓的福音才是一辈子的.
当然可以举报,你现在收他100,回头等他当上村长了,就让你还1000啊。哈哈
当然可以,有问题请到博客:backdriver(民间法官)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