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回答:
看了楼下“少海之风”的回答,发现俺考虑不周,忽略了一个问题,特根据少海之风的回答更正如下:
1、你父亲除了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未交医保范围内的赔偿、补交社保外,还可以要求医疗期的待遇、医疗期后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适应工作时解除合同的医疗补助金等。
2、你父亲工作2年,法定的医疗期应有3个月,在这3个月内,单位应发你父亲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期过后,单位应调整你父亲的工作岗位,如果你父亲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岗位的,单位才有权辞退你父亲,但应给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应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应增加医疗补助金50%。
附: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象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1)如果,你父亲在脑出血后已经过了48小时还在抢救:不能算是工伤,不能索要工伤赔偿。
(2)如果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虽然这结论有些残酷,但这是法规的规定,很遗憾。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单位应该不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应该如何赔偿?”:虽然不能索要工伤赔偿,但可以向单位索要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赔偿,因为单位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