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42条:“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请求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不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 ”
虽然这是法院内部文件,但是审判实践中一般是遵循的。具体到您讲的案件,出租车司机没有受伤,没有因人身损害误工的可能,该请求不成立。但是如果该出租车因为追尾需要检修,因而停运,其损失您应承担,误工费的说法只是停运损失的不规范表述而已。
出租车因为是运营车,修理导致的停运是应该支付相应损失的,一般每天400左右
如果是出租车因为修理导致的停运是应该支付相应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