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遇因价签与商品不符导致的低标高结属于商家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民事损害赔偿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填平原则难以对一部分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起惩戒作用,也不能很好地补偿消费者实际损失。新《消法》55条正是要重点规范这种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市“低标高结”再无可能 多收0.9元要赔偿500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你好,出现价格问题,消费者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 物价局12358或者消协12315投诉,价格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开展调查,如果商家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个人觉得应该赔偿98元。具体按差价算还是按售价算,各地标准不同。
需要提供购买发票和相关凭证。
《价格法》
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