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有哪些规定

2025年05月09日 10:08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租期两个月是有效的,就是说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

其余的部分,如果合同当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应当是承租人先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然后出租房退换其余十个月的房租。

依据是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而如果违约金条款约定的是“承租方如果违约则其余房租不退(或者其中三个月房租不退)”那么直接从约定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分类: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网友(2):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从这两款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解除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均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履行完毕,是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通过合同的解除再对其权利义务终止一次。这样看来,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其实不然。因为这个问题是一个不专业不严谨的问题,所以要用开放性思维来回答。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规定包含了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自履行。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则属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就是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