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要求规定:
1、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已在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款项,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被害人的存款显然是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了,因此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害人,即“存款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即存款人的“损失”只能依靠有关机关的追赃、责令退赔,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还款可以按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另行进行民事判决
首先判决书上对于这笔借款是如何说的呢?有没有要求退还之类的话。其次,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提请民事诉讼。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另行起诉的。